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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安居房购房政策进一步优化调整啦!!

07-26 00:29 阅读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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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和各类人才的住房需求日益增长。为响应国家新型城镇化战略,解决住房问题,促进社会和谐与经发展,更好地满足市民的住房需求,吸引和留住人才,推动产业升级和区域经济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对原有政策进行以下补充和调整。

一、安居房住房保障对象范围调整

(一)针对本省户籍居民家庭

申请购买安居房的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本省户籍居民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在提出申请时已在我省落户。

2.家庭成员(含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海南省未购买过安居房,在我市城镇无住房、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我市城镇拥有 1 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我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以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为准,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申报时若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尚未公布,则以上上年度的数据为准,下同)。

(二)针对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

申请购买安居房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非本省户籍常住居民家庭55岁以下(含本数,下同)的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已在我市工作生活满2年。申购安居房时可提供同期内在我市居住或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用工协议等证明材料,作为在我市连续2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的替代材料;非本省户籍常住居民家庭55岁以下的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已在我市工作生活满6个月未满2年的,申购安居房时可提供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的至少 2 年期从业服务年限承诺书,作为在我市连续2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的替代材料。

符合我市产业人才引进条件的,上述政策适用范围放宽至58岁以下(含本数)非本省户籍本市常住居民。

2.家庭成员在海南省未购买过安居房,在我市城镇无住房、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我市城镇拥有 1 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三)针对东方市引进人才

经认定的到我市就业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以及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公开招录、公开选调、调任、转任到我市(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的公务员,以及通过公开招聘或组织调动等形式进入我市事业单位(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法定机构的工作人员,其家庭成员在海南省未购买过安居房,在我市城镇无住房、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我市城镇拥有1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可以在我市购买1套安居房。

上述住房包括商品住房、自建住房、征收安置住房等,含二手房、已转让的住房。

二、其他事项

(一)安居房根据《安居房准购通知书》的先后顺序实行轮候制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家庭,在参加安居房选房活动可按照以下先后顺序进行排序优先选房:

1.本市基层教师和基层医务人员;

2.由海南省消防救援总队统一领导管理,被授予消防救

援衔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职人员;

3.现役及退役军人;

4.其他依文件规定可优先安排住房的。

(二)鼓励我市重点企事业单位团购安居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本单位职工阶段性居住问题;满足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年限后,在尊重职工意愿的前提下,可定向向符合安居房申购条件的承租职工配售。

(三)申请家庭成员已购买政策性住房(含房改房、集资合作建房、城市棚户区改造住房、垦区危房改造住房、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涉公商品住房、配售型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不得再申请购买安居房。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 2 年内有效,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的,按上级规定为准。本通知相关政策由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海南省及东方市安居房相关规定执行。


来源:海南东方房管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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