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免除学前教育阶段东方户籍各类经济困难幼儿保教费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免除学前教育阶段东方户籍各类经济困难幼儿保教费实施方案(修订)》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 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免除学前教育阶段东方户籍各类经济困难幼儿保教费实施方案
(修订)
为了减轻贫困家庭儿童入园的经济负担,提高经济困难家庭幼儿入园率,促进教育公平,结合我市学前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免除对象:在东方市公办幼儿园就读(3岁以上),且具有东方户籍的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幼儿、建档立卡脱贫户中的相对稳定脱贫户、未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等 3类学龄幼儿。免除标准:按每人每学期 650元的标准免除保教费,保教费标准高于每学期 650元的部分,由幼儿家庭自行承担,保教费标准低于每学期 650元的,按幼儿园实际保教费标准予以免除。免除全市公办幼儿园东方户籍各类经济困难幼儿保教费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市教育局将所需资金纳入每年度部门财政预算。符合免除保教费政策的学龄幼儿,由其法定监护人向申请就读的公办幼儿园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后,享受免除保教费政策。具体申请、审批流程如下:(一)书面申请(每学期开学后 20天内完成)。幼儿家长到所就读的公办幼儿园申请填报《东方市公办幼儿园免除东方户籍各类经济困难幼儿保教费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户口簿》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建档立卡脱贫户中的相对稳定脱贫户、未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的提供《扶贫手册》或扶贫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幼儿提供《特困供养证》或市民政部门、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所有表格、证明须提供原件,所有证件提供原件审查,当面审查完后退回,只收取复印件(一式两份)备查。(二)公办幼儿园审核上报(每学期开学后 35天内完成)。各公办幼儿园对该学年新申请的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表个人基本信息是否准确完整,相关证明、证件是否真实有效等。审核无误后,将初审通过名单在园内醒目位置进行为期 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表纸质版(附件1)和汇总表纸质及电子版(附件 2)上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 202室,由基础教育室与市直相关单位复核后,确定符合条件人员名单。(三)简化审核流程。凡经过身份审核确认的并仍在原幼儿园就读的幼儿,申请相关资助时不需要重新提交材料进行身份认定。市教育局按照各公办幼儿园符合免除保教费条件的幼儿人数和生均免费标准,将所需资金拨付至相关幼儿园。各幼儿园可先行收取保缴费用,待经费下达后,再将费用退还给相关幼儿家长。(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公办幼儿园要高度重视免除学前教育阶段东方户籍各类经济困难幼儿保教费工作,将其视为政府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举措。要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加大宣传力度,认真按照本方案的要求贯彻落实好这项惠民政策。市教育局要加强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确保政策落到实处、见到实效。市农业农村局、市民政局及其乡镇办事机构要配合教育部门、幼儿园做好有关人员资格审查工作,确保此项工作规范实施。(二)强化资金管理。市教育局要将免除全市公办幼儿园东方户籍各类经济困难幼儿保教费所需资金足额纳入年度预算,市财政局要将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要对免除保教费人数、资助标准、发放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加强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行为,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准确发放到位。市教育局要对退还幼儿家长保教费情况进行抽查,一旦发现未如数退还的,将严肃处理。(三)加强监督检查。教育部门要督促幼儿园通过公示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对免除保教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公示。市教育局、各幼儿园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及时受理学生及学生家长投诉,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一)本方案政策措施与省级“三类幼儿”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不重复享受。(二)本方案(修订)试行期为2024年秋季学期至2025年春季学期。 (点击阅读原文下载附件)
附件: 1.东方市公办幼儿园免除东方户籍各类经济困难幼儿保教费申请表
2.申请汇总表